意昂2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校發【2019】14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意昂2章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三條 對學生進行違紀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應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處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處分期為六個月🧑🏿✈️;
(二)嚴重警告的處分期為六個月;
(三)記過的處分期為十二個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為十二個月,察看期同時為處分期🙋🏻。
第六條 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處於處分期限內的學生,其獎勵、獎學金的評選資格按獎勵、獎學金評審有關規定處理🏃♂️➡️;
(二)因在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及各項資助申請中弄虛作假受到處分的學生,處分期限內其申請各類助學項目的資格按學生資助有關規定處理;
(三)因違反學術誠信受處分的本科生🕜,其免試推薦研究生的資格按教務部門有關規定處理,學士學位的授予按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處理;
(四)因違反學術誠信受處分的研究生,其博士、碩士學位的授予按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處理;
(五)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學生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免予處罰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八條 學生有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學院(系)🎏、研究院(所、z40ovb.cn)(以下簡稱為院系)給予批評教育,並書面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書面警示和通報批評等方式🤳🏽。
第九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處分:
(一)過失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如實說明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三)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舉報,認錯態度好的;
(四)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處分調查過程中對有關人員威脅恫嚇或打擊報復的;
(三)在群體違紀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在處分期內再次違紀的;
(五)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在校期間兩次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第三次違紀按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一條 依據違紀行為的不同種類和違紀學生的身份👩⚖️👩🏻🎓,教務部負責本科生違反學習紀律、考試紀律和學術紀律行為的處理,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違反學習紀律、考試紀律和學術紀律行為的處理,學生工作部負責學生其他違紀行為的處理🔽。醫學部學生的違紀行為,由醫學部教育處、研究生院醫學部分院、醫學部學生工作部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處理。
校長授權教務長辦公會對學生違反學習紀律、考試紀律和學術紀律的行為作出處分決定,授權學生事務辦公會對學生其他違紀行為作出處分決定,授權醫學部部務會對醫學部學生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決定。
第十二條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生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或教務辦公室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討論並提出處理意見,根據違紀種類和違紀學生身份報教務部👨🏿🍳、研究生院或學生工作部(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審核。
留學生、港澳臺學生有違紀行為的,所在院系應與留學生🏊🛒、港澳臺學生管理部門協商後提出處理意見。
院系提出處理意見前,須告知學生擬提出處理意見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如學生本人申請💛,院系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本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其他相關方面意見↩️。
主管部門對院系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擬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提交教務長辦公會或學生事務辦公會決定👨🏻✈️。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提交教務長辦公會或學生事務辦公會研究決定,並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教務長辦公會或學生事務辦公會決定後,主管部門應及時製作校發文形式的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醫學部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按照以上程序由相關院系提出處理意見,主管部門審核🔳,醫學部部務會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書由學校統一發文。
第十三條 院系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及時查證並提出處理意見。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將相關情況和有關材料通報和送交學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規定查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學生違紀行為的查證涉及兩個或多個院系時,由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學生違紀行為的查證過程需要保衛部門介入的,由保衛部門協助調查;需要公安部門介入的,由保衛部門協調公安部門予以支持。
對事實清楚的學生違紀行為,相關院系應在發現行為或收到通報後2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情況復雜、性質嚴重、查證確有難度的,可根據違紀種類和違紀學生身份書面向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一般以15個工作日為限🔡。
相關院系如未依據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或處理意見量度不當,主管部門經審核研究後可要求該院系重新討論並重新提出處理意見☄️。
在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可以對違紀學生直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教務長辦公會或學生事務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處分的期限從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處分期限內因故休學或保留學籍的🔪,休學或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
記過(含)以下處分,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
對學生作出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內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考察。在察看期內有悔改和進步表現,未再發生違紀行為的,察看期滿後,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院系提出處理意見,主管部門研究🫔,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決定,並製作決定書🧑🏻🔬。
畢業年級學生的留校察看處分,根據學生表現和畢業時間,可以申請提前解除🧚🏽♀️。
在察看期內又發生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後🎴,學生所在院系應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由本人簽收;拒絕簽收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簽收的,由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記錄在案,並以留置方式送達📏;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院系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同時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後🔼,主管部門和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將處分相關材料歸入文書檔案😿,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將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材料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分
第十八條 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組織、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二)散布謠言,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四)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五)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準🐵,在學校張貼🏘、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或拉掛橫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其中具有傳播非法或不實內容🏎、人身攻擊等嚴重情節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七)擾亂課堂和教學樓👨👨👧、會場、辦公場所🤒、圖書館🕸、食堂、宿舍樓等公共場所秩序🚎,經勸阻不聽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八)煽動🥻、組織聚眾滋事🚱,影響、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具有威脅🥢、侮辱、散布謠言、損害學校聲譽等嚴重情節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九)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在重點防火單位或場所使用明火,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二)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擅自帶出規定的保管場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三)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二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條 有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他人毆打、傷害第三人,未得以實施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得以實施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三)故意為他人毆打、傷害第三人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後果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造成傷害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公然侮辱他人、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隱匿、毀棄、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單據🙎♂️、信件🏅、郵件等,造成嚴重後果或實際損失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等,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通過語言🥳、文字🔙、圖片、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或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非法占有、故意占用、隱匿📑、毀棄、損壞公私財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盜竊公私財物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比照盜竊從重處理🍫。
第二十六條 故意損壞文物或古木🏺,故意破壞🙀、損毀校園廣播電視🧎🏻♀️、電話⛹️、網絡等通訊線路或設備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其他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三節 妨害社會管理、違反學校規定的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妨害社會管理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傳看、傳閱、製作、張貼、傳播淫穢的文章、書刊、圖片、音像等淫穢資料🙇🏻,或非法的文章、書刊👌🏽、音像等資料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涉及牟利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二)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處分;賭資較大或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聚眾賭博、屢次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三)非法持有毒品,吸食、註射毒品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強迫他人吸食🫅🏽、註射毒品🍐,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非法傳銷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組織或參與組織非法傳銷活動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五)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六)酒後尋釁滋事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七)明知自身患有傳染病卻隱瞞病情、拒不接受治療或防治措施並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違反網絡使用有關規定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將本人持有的校內網絡資源使用權限轉借🧑🧑🧒🧒👩🏻🦲、轉租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涉及牟利的從重處理🐱;
(二)盜用、冒用他人互聯網用戶賬號或校內信息服務用戶賬號,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後果或實際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三)從事或協助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四)利用網絡製作、復製、查閱和傳播虛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互聯網管理的法律法規或違反學校校園網有關管理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冒用他人或其他組織機構名義♗,侵害他人或其他組織機構權益😝,給他人或其他組織機構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學校保密工作規定,未遵守保密義務泄露國家秘密或學校在一定時間內不宜公開的內部事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及各項資助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參加軍訓💤、教學實習🧁、交流交換、社會實踐、就業實習👩🏽✈️、勤工助學、掛職鍛煉等活動中違反學校相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有違反學校學生公寓管理有關規定😥,擾亂公寓管理秩序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私自調換▪️、占用學生宿舍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涉及牟利的從重處理🤼♀️;
(二)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留宿異性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三)擾亂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四)違反公寓樓內消防及其他安全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上違規塗寫、掛放、張貼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有破壞校園環境、損壞校園建築、設施等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其他違反學校規定、擾亂校園秩序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轉借🏃🏻♀️、轉租學生證、校園卡等證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9️⃣,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涉及牟利的從重處理📆👩🦳;盜用、冒用、塗改🕤、偽造、變造學生證、校園卡、成績單或其他證件👊🏻、證明性文件的,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二)私刻、偽造公章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偽造他人簽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並開展活動或發布宣傳品,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學生社團管理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四)故意損壞、占有館藏圖書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五)違反公費醫療或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六)有其他違反學校規定🤐、擾亂校園秩序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四節 損害學校權益或聲譽的行為和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損害學校權益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經許可,私自轉讓、許可使用學校知識產權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二)違反規定泄露學校科技成果、技術秘密的🦆,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三)有其他損害學校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實際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有損害學校聲譽行為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在個人的商業活動中🧑🏻🎓,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網站、媒體等載體中非法使用學校的名稱或標識🧼,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二)擅自以學校🐻、院系等機構或學生社團組織等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在校外組織、參加活動💁🏼♂️,或作出不負責任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三)有其他損害學校聲譽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五節 違反學習、考試🕝、學術紀律的行為和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夥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
(四)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學校學習紀律🏌🏼♀️、考試紀律、學術紀律的,按照本科生和研究生學籍管理、考試紀律、學術規範等規定,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四十一條 醫學生在臨床學習過程中有違反醫療法律🔨、法規、規章或醫院有關製度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經2017年6月13日第923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9年5月8日第958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意昂2學生違紀處分辦法》(校發〔2017〕171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中有關違紀處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意昂2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